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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停獎車位 強制開放予公眾使用

高市府工務局於近日發布實施「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未來新建築物採用該要點設計停車位有獎勵建築容積,但增設的停車位必須辦理停車場營業登記證,並且全部對外提供市民使用,以改善區域停車問題,如未提供一般民眾使用,該局將依建築法規定,對停車位的所有權人進行開罰6到30萬元罰鍰。

工務局局長楊明州表示,因應縣市合併後各地方發展需要,陳菊市長指示重要商圈觀光景點譬如瑞豐夜市、武廟市場興建、旗山大橋附近等,或民意代表反映人口集居及活動密集地區,市府相關機關應鼓勵發展公共交通運輸外,對停車問題也應予以規劃改善,讓當地居民與觀光客方便進出,也才能帶動地方發展。

楊明州說,除公部門興建停車空間外,在民間開發案停車供給與需求上,本市訂有「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鼓勵建商開發案能增設停車位,根據該局資料統計,本市採用該要點增設停車位的建築物共有635棟,總共約增設了約1萬6千個停車位,解決部分地區的停車問題,也相對減少公部門要設置同等數量停車位的經費支出達320億元以上。

建管處處長黃志明表示,對於獎勵建築容積而增設的室內停車位是要提供公眾使用,內政部在84年曾解釋說,所謂供公眾使用並沒有排除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導致後來部分社區大樓,因為住戶基於居住上的安全性或私密性,沒有對外開放提供一般市民使用問題,因而受到監察院調查糾正。因此,內政部於100年6月30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的規定,強制要求獎勵容積的增設停車位必須辦理營業登記證,全部對外提供市民使用,適用時間並至101年12月31日止,日後地方政府如要訂定增設停車位獎勵容積的規定,應當從交通或都市計畫層面辦理。

工務局表示,現階段市府已依內政部規定而新訂「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這項法令適用縣市合併後的大高雄地區,其規定除了考慮到增設停車位須辦理營業登記證,且需要全部對外提供市民使用外,也兼顧到住戶的安全性與私密性,未來採用該要點增設停車位獎勵容積的建築物,增設停車位須與住戶的停車位完全區隔,且須單獨設置進出口,大樓以外的停車民眾無法進入建築物的其他空間。

工務局進一步解釋,市府新發布的「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適用日期只到101年12月31日止,未來新建案要申請增設停車位獎勵容積,將由市府交通局依停車場法規定新制定自治條例。該局強調,增設的停車位如果未營業提供建築物以外的市民使用,依照內政部的函釋,是屬於違反建築法規定,市政府得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以符合公益性。

轉載自《住展房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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