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成交案件實價登錄自101年8月1日開始上路
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降低不動產資訊不對稱情形,避免不當哄抬房價。立法院於100年12月13日修正通過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簡稱實價登錄三法),係政府為推動居住正義,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
實價登錄自101年8月1日上路,依規定有3種案件上路必需申報登錄:1、至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之買賣案件。2、不動產經紀業簽定之租賃契約書案件。3、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簽有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成交案件。不動產成交案件之權利人(買方)、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者,必須在買賣案件辦理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簽訂租賃契約書後或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但買方如有委託地政士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或雖未委託地政士辦理登記但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則由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申報。
申報方式分為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申報)或表單填寫登錄申報,以上兩種申報方式均需透過網際網路方式至內政部已開發完成之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系統(https://clir.land.moi.gov.tw/cap/)辦理申報事宜。透過憑證方式於網際網路系統申報,只要完成申報程序,即於完成申報作業,不用再至地政事務所送件登錄申報,且不限地點,但如果以表單填寫登錄申報,雖在網際網路系統申報完成,尚需列印已登錄完成之申報書一式二份,確認核章後,送至不動產所在地政事務所核對身份完成收件,才算是完成申報作業。所以提醒民眾、地政士及經紀業者,使用自然人或工商憑證申報,真的很方便又省時省紙,鼓勵大家多加利用。
亦請特別注意,申報人若逾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實,地政士、經紀業直接裁罰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權利人(買方)通知依限期改正,如未依通知期限內改正,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再次提醒需申報之民眾、地政士及經紀業應注意時效,以免受罰。
轉載自《Magent房仲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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