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小祕方 自住房貸利息可申報扣除額

民國百年,不少年輕民眾搶搭「百年好合」結婚潮,及至今年結婚風潮仍盛。對許多台灣民眾而言,結婚往往是購買人生中第一間房子的好時機,而多數剛結婚的年輕家庭,總會向金融機構申請房貸;國稅局就特別提醒這些民眾,可藉由申報自住房貸利息來節省稅負額,扣除額上限可達30萬元,民眾可千萬別忘記申報。

國稅局提醒貸款購屋族,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貸款利息,如符合下列條件可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申報列舉扣除:一、房屋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所有。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未供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三、取具支付該借款之利息單據正本。

但上述三項購屋借款利息以每年實際支付該項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每次扣除金額上限為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至於非自住的投資型房貸利息,則不能享受這項優惠。

國稅局舉例解釋,呂先生在100年在臺北購買房子供自住且未將該屋出租或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並於當年度於新屋辦妥戶籍登記。呂先生100年向金融機構借款支出之利息共50萬元,但他在銀行的利息收入有10萬元,需以50萬元減去10萬元,得到餘額40萬元,已超過申報額度上限的30萬元,因此係以30萬元作為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不過在申請自住房貸利息扣除額之前,國稅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倘若因個人因素尚未在該屋辦妥戶籍登記者,建議貸款購屋自住族儘速向戶籍機關申請戶口遷入,以早日享受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優惠。

轉載自《住展房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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